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成员:
拿督斯里谢清海 (主席)
陈世达博士
林向红女士
Till Rosar 先生
黄宝荣先生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成员
1.
(a) 委员会须由董事会委任,委员会须包括至少三名成员,当中大多数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唯独委员会成员(包括秘书)有权出席委员会会议。然而,可在适当时邀请其他人士出席任何会议的整场会议或会议的一部分;
(c) 委员会的正式会议可以透过电话或容许与会人士彼此通话的其他通讯设备举行。在此情况下,法定会议人数须为以如此方式联系的任何三名委员会成员(其中一名必须是委员会主席(定义如下));
(d) 董事会须委任董事会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并确定其任期。
公司秘书
2.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其代理人须担任委员会的秘书(「秘书」)。
程序
3. 除非经权责范围更改,否则委员会的会议及程序受到监管本公司董事的会议和程序的本公司章程细则规管。
法定会议人数
4. 委员会决议的法定人数须为任何三位成员(其中一名必须是委员会主席)。委员会正式召开而法定会议人数足够的会议,须有资格行使所有或任何归属予委员会与委员会可行使的权限、权力和酌情权。
会议次数
5. 委员会会议须在适当时举行,但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其他成员认为必要或适宜时则可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通知
6.
(a) 秘书须应任何委员会成员要求传召委员会会议;
(b) 除另有协议外,各份确实地点、时间和日期的会议通知,连同将予讨论的议程项目须在会议日前以合理时间通知转交委员会各成员及任何须出席会议的人士 。
会议纪录
7.
(a) 秘书须记录委员会所有会议程序和决议,包括出席者和列席者姓名;
(b) 秘书须在各会议开始时查明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并据此加载会议记录内;
(c) 秘书应保存整份会议纪录。会议纪录初稿和最终版本应送交委员会所有成员以提供意见并送交董事会所有成员各自作记录。在各个情况下,应在会议日期后以合理时间作出通知。
股东周年大会
8. 委员会主席或(如主席缺席)委员会另一成员或如其未能出席则为其正式委任的授权人士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就委员会权责范围内的事项回答本公司股东的提问。
职责
9. 委员会的职责须为: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
(c) 经考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推荐意见;及
(e) 监察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实行、进行必要检讨、讨论及修订,以及就任何有关修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批准。
汇报责任
10.
(a)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各项决定及建议,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b) 委员会须就其权责范围内需要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任何范畴,向董事会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推荐意见。
权限
11.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
(a) 调查涉及其职责范围的任何事项并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数据,以履行其职责(所有雇员获指示会应委员会要求与其合作);及
(b) 就其权责范围的任何事项向外界寻求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并于有需要时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才之外界人士出席,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
12. 不论本文是否有任何其他规定,挑选及提名董事的最终责任由董事会全体承担。
提名政策
13. 在履行上文第9段所述的委员会职责时以及在评估及挑选候选人担任董事时,应考虑下列准则:
(a) 品格与诚实;
(b) 资格,包括专业资格、技能、知识及与本公司业务及策略相关的经验,以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所提述的多元化因素;
(c) 为达致董事会成员多元化而采纳的任何可计量目标;
(d) 候选人的专业资格、技能、经验、独立性及性别多元化方面可为董事会带来的任何潜在贡献;
(e) 是否愿意及是否能够投放足够时间履行身为董事会成员及担任董事会辖下委员会的委员的职责;及
(f) 其他适用于本公司业务及继任计划的观点,董事会及╱或委员会可于适用时因应提名董事及继任规划不时采纳及╱或修订有关观点。
提名程序
14.
(a) 委任新董事
- 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可从各种不同渠道挑选候选人担任董事,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提升、调任、其他管理层成员及外部招聘代理推荐,并应在收到委任新董事的建议及候选人的个人资料(或相关详情) 后,依据上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以判断该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董事。倘拟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亦将评核及考虑候选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所载的独立性要求;
- 如过程涉及一个或多个合意的候选人,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及每位候选人的证明审查(如适用) 排列他们的优先次序;
- 委员会随后应就委任合适人选担任董事一事向董事会提出推荐意见(如适用);
- 就任何经由股东提名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选举为董事的人士,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依据上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以判断该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董事。倘适合,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的提案向股东提出推荐意见。
(b) 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
- 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检讨退任董事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以及在董事会的参与程度及表现;
- 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亦应检讨及确定退任董事是否仍然符合上述准则。若独立非执行董事拟膺选连任,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亦应评核及考虑该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依然符合上市规则所载的独立性要求;
- 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的提案向股东提出推荐意见。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举或重选某候选人为董事,随附有关股东大会通告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将会按上市规则及╱或相关适用法律及规则要求载列候选人的有关资料。
其他事项
15.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一次检讨其本身的职责范围,确保以最高效率运作并推荐其认为必要的意见,供董事会批准。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