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提名人选參选董事的程序依据以下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节录:
88. 除非获董事推荐参选,否则除会上退任的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有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并非拟参选人士)签署通告,表明建议提名该人士参选的意向,另外,由获提名人士签署通告表明愿意参选。该等通告须呈交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惟该等通告之最短通知期为最少七(7)日,如该等通告乃于寄发有关该推选之股东大会通告后才呈交, 则呈交该等通告之期间由寄发有关该推选之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 计至不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之前七(7)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