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委員會
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
吳祝花女士(主席)
陳榮達先生
林美娟女士
李慧文女士
羅景先生
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成立目的
- 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的成立目的是協助惠理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監察及管理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所面對的風險。
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如下:- 就本集團的承險意欲、風險概況及風險管理策略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 就識別、評估、監察及降低本集團所面對之重大風險向管理層提供建議;
- 監察風險管理識能;
- 評估及審閱本集團的風險管理框架(包括資源、流程、系統及內部監控)是否足夠;
- 審閱及批准與高程度風險政策相關的事宜;
- 就重大風險事宜行使其審批權;及
- 審閱及批准本集團的風險限度及重大違約事件。
成員
- 委員會最少須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首席財務總監、投資董事、首席營運總監、首席監察總監及分銷業務主管。
- 委員會成員可自行委任授權代表,在其出差或休假期間代其出席委員會會議,惟其本人仍需承擔委員會成員的責任。
職責
- 委員會的職責須包括以下各項:
風險策略及企業管治
- 就本集團的整體承險意欲及承受/抵禦能力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 審閱本集團的高程度風險管治架構,包括審批機構的授權及權力分授,並就此作出建議;
- 識別內部及外部風險趨勢,以及現有風險因素的任何最新或重大變動;
- 監察本集團現時所承受的風險及向董事會提供建議,並就本集團的未來風險策略提供建議;
- 審閱本集團評估風險的流程,以及批准所採納的方法及準則,包括風險限度及承擔風險的一般標準;及
- 就擬進行的策略性交易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有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收購或出售及新業務建議,特別是就風險方面及本集團承險意欲及風險承受能力的影響提供建議。
風險管理職能及框架
- 考慮及審批風險管理職能的設計及職權範圍,及確保其有足夠的資源、方法及合適途徑取得資料,讓其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能;
- 審閱風險管理框架,以確保框架長期能達到最初的設計目的。此外,委員會在考慮獲呈報的任何內部監控或保證的重大失誤或不足後,評估框架是否仍然有效;
內部申報及溝通
- 設立及維持申報程序,讓不同地點的人員可定期就影響其所處地區的重大風險,以及有關該等風險的既定內部監控措施向委員會提供報告;
- 確保能及時及有效地將有關風險的資料送交董事會及相關職能,並就須採取的行動作出推薦意見;
- 審閱有關風險承擔及風險限度遭重大違反的報告,以及所建議的補救方案及/或懲處是否足夠;
- 審閱並監察管理層對委員會的報告及推薦意見的反應;
- 向董事會提供委員會就風險所進行的相關工作的成果;及
- 就任何重大弱點或失誤及任何補救措施的進展,向本公司的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匯報。
授權
-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
- 向本集團任何僱員索取任何資料以履行其職責;
- 就屬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宜尋求外部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費用由本集團承擔;
- 於需要時要求任何職員出席委員會會議接受提問;及
- 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匯報。
申報程序
6. 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報告其各項決定及建議,除非委員會受法律或監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匯報。
會議舉行次數
7. 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次數應足以讓其有效地履行其角色,但每年不得少於四次。
8. 此外,如委員會的任何成員、董事會主席或審核委員會要求舉行委員會會議,則委員會召集人將召開委員會會議。
出席會議
9. 如委員會最少有三名成員出席會議,其中包括主席、一名成員來自投資團隊及一名成員來自業務管理團隊,委員會即構成法定人數。
10. 委員會召集人可邀請管理層成員及/或本集團的外部人士出席委員會任何會議或其部分。
秘書
11. 公司秘書須擔任委員會秘書及召集人,負責安排會議、編製及保存會議記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