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人選參選董事的程序
提名人選參選董事的程序依據以下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節錄:
88. 除非獲董事推薦參選,否則除會上退任的董事外,概無任何人士有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並非擬參選人士)簽署通告,表明建議提名該人士參選的意向,另外,由獲提名人士簽署通告表明願意參選。該等通告須呈交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惟該等通告之最短通知期為最少七(7)日,如該等通告乃於寄發有關該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後才呈交, 則呈交該等通告之期間由寄發有關該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翌日起 計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之前七(7)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