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政策
1.1 任何人均有權決定如何處理其個人資料。在本集團營運期間,本集團可能收集、儲存和處理關於投資者、董事、員工及其他第三方的個人資料,而本集團確認,正確及合法處理個人資料將維持對本機構的信心,並將有助業務成功營運。
1.2 本文件列明了本集團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依循的原則,幫助確保遵守歐盟第2016/679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及其他適用規例,包括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代表本集團處理個人資料時有責任遵守本政策。
2 關於本政策
2.1 本集團可能需要處理的個人資料類型包括關於現時、過往及未來投資者、人員及其他與集團交易或溝通的人士的資訊。個人資料可透過紙質、電腦或其他媒體持有,並受《通用數據保障條例》指明的若干法律保護措施所規限。
2.2 本政策及其所提述之任何其他文件列明了本集團處理任何本集團從資料當事人收集,或由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來源向本集團提供之個人資料的依據。
2.3 本政策列明本集團在收集、處理、轉移及儲存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的保障資料規則及法律條件。
2.4 本集團董事集體對確保遵守《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其他適用的本地私隱規例及本政策負責,其理由已按《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的規定記載。任何關於實施本政策的疑問或對政策未獲依循之擔憂應立即轉介至本集團的保障資料主任。
3.1 資料為以電子方式儲存在電腦或儲存在以紙張為結構的存檔系統的資訊。
3.2 資料當事人就本政策而言包括本集團持有個人資料的所有在生個人。所有資料當事人均對其個人資料擁有合法權利。
3.3 個人資料指可直接從該資料,或間接從該資料與其他資訊中識別的在生個人的有關資料。
3.4 資料控制者指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釐定處理任何個人資料之用途及方式的人士或機構。他們負責並必須能遵守《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保障資料保原則。本集團是出於本集團自身商業用途在本集團業務中使用的所有個人資料的資料控制者。
3.5 資料使用者為本集團董事會成員、人員或工作涉及處理個人資料的代表。資料使用者必須時刻按照本保障資料政策及任何適用的資料保安程序保護他們所處理的個人資料。
3.6 資料處理者包括代表本集團及按照本集團指引處理個人資料的任何人士或機構。
3.7 處理是涉及使用個人資料的任何活動。這指對個人資料進行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包括收集、記錄、整理、結構化、儲存、修改、檢索、使用、諮詢、傳送披露、傳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合併、限制、消除或銷毀。
3.8 敏感個人資料包括關於個人的種族或族裔、政治觀點、宗教或類似信仰、工會成員資格、生理或心理健康或性生活資訊。
4.1 作為資料控制者,本集團負責並必須能遵守六大保障資料原則。這些原則規定個人資料必須:
4.1.1 公正、透明、合法地獲取及處理
4.1.2 因本集團職能或活動直接相關的具體、明示及合法用途而收集,且不得以不符合該等用途的方式進一步處理
4.1.3 充分、相關及不過量
4.1.4 準確且持續更新
4.1.5 保存時間不超過所需的時間
4.1.6 安全及穩妥地保存
5.1《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並非旨在防止處理個人資料,而是確保公正及透明地處理個人資料。
5.2 為公正及透明地處理個人資料,本集團(作為資料控制者)必須在直接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時通知資料當事人以下所有事項:
5.2.1 本集團在處理個人資料方面為資料控制者,以及本集團的聯絡詳情
5.2.2 保障資料主任的聯絡詳情
5.2.3 本集團處理個人資料的擬作用途及法律依據
5.2.4 本集團或第三方追求的合法利益,以及對該等利益之解釋(如根據該理由進行處理)
5.2.5 倘處理乃根據同意而作出,資料當事人有權隨時撤銷同意
5.2.6 本集團將披露個人資料的第三方或第三方類別(如有)
5.2.7 任何轉移至歐洲經濟區或香港以外的詳情,本集團提供的保護措施以及獲取該等資料的副本的方式
5.2.8 資料留存期或用於釐定留存期的準則
5.2.9 具有要求獲取其個人資料;更正或消除其個人資料;限制或反對處理的權利,以及資料可攜性方面的權利
5.2.10 如不滿意本集團處理其個人資料的方式,有權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投訴
5.2.11 任何自動決策,包括資料搜集、相關邏輯,以及處理資料對於資料當事人的意義及後果的詳情
5.2.12 提供個人資料為法定或合約要求,以及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的後果
5.3 倘本集團有意出於進一步用途而非首次收集個人資料的用途處理個人資料,本集團將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該進一步用途的資訊,並在進一步處理之前獲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
5.4 如果本集團透過其他來源獲取關於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則本集團將向資料當事人提供第5.2條規定的資訊以及獲取個人資料的來源的相關個人資料的類別,以及是否來自可供公眾查閱的來源(如適用)。本集團將在獲取個人資料後一個月內,或與資料當事人的首次溝通時(如適用),或計劃向另一接收者披露,且為首次披露個人資料時,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該資訊。
5.5 為合法處理個人資料,必須根據《通用數據保障條例》所列明的其中一個的法律依據處理。這些依據包括:資料當事人給予他/她的自由、知情及明確同意;如有需要,履行與資料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遵守資料控制者受約束的法律義務;出於資料控制者或向其披露個人資料的第三方之合法利益,被資料當事人利益所取代者除外。
5.6 除非《通用數據保障條例》所列明的任何或一系列法律依據適用,否則禁止處理敏感個人資料,依據包括:資料當事人給予其明確同意;資料當事人公開了個人資料;如有需要,提出法律索償或就其進行抗辯,或當資料當事人喪失生理或法律行動能力而無法給予他/她的同意時,保障資料當事人的重要利益。
6.1 在本集團業務過程中,本集團可能收集及處理本政策附表所規定的個人資料。這或包括本集團直接從資料當事人收集的個人資料(例如,透過填寫表格或以郵件、電話、電郵或其他方式與本集團聯繫),以及本集團從其他來源收取的個人資料(包括,例如業務夥伴、對手、技術、支付及交付服務分包商等)。
6.2 本集團僅出於本政策附表所列明的特定用途,或《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允許的其他具體用途處理個人資料。本集團將在首次收集個人資料時,或如本集團間接收集個人資料,則會儘快在收集個人資料後向資料當事人通知該等用途。
7 充分、相關及不過量
本集團將僅在通知資料當事人的具體用途規定範圍內收集個人資料。
8 準確且持續更新的個人資料
本集團將採取合理步驟,確保本集團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保持準確且持續更新。本集團將採取合理步驟,在收集時以及收集後定期檢查任何個人資料的準確性。本集團將採取一切合理步修改或銷毀不準確或過時的個人資料。
9 儲存限制
本集團不會將個人資料保留超出收集用途的所需時間。本集團將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按照本政策附表列明的規定,在不需要個人資料時把個人資料從本集團系統中銷毀或消除。
10.1 本集團將或將要求其代表採取適當的技術和機構安全措施,考慮處理所帶來的風險,特別是意外或非法損毀、遺失、修改、未授權披露或獲取所傳輸或所儲存的個人資料。
10.2 本集團的安全措施包括,如適用:
10.2.1 確保處理系統和服務的持續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穩健性
10.2.2 發生人身或技術事故時恢復個人資料可用性和獲取渠道的能力
10.2.3 測試、評估和評測技術和機制措施有效性的程序,用於確保處理安全
10.3 如代表本集團進行處理,則本集團僅能聘用能夠提供充分合約保證,實施適當的技術和機構安全措施,使資料處理達到《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要求,並確保保障資料當事人的權利之資料處理者。
10.4 作為資料控制者,集團必須與資料處理者訂立書面合約(包括電子格式),規定處理的內容和時長,處理的性質與用途,個人資料的類型以及資料當事人類別。合約必須列明,特別是,《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第28條要求的資料處理者的特定強制義務,且必須包含防止以下行為的條款:(i)向資料處理者轉移的任何個人資料保留時間長於處理個人資料的必要時間,以及(ii)未授權或意外獲取、處理、消除、遺失或使用向資料處理者轉移的個人資料。
11 根據資料當事人權利進行處理
11.1 作為資料控制者,本集團需要根據資料當事人的權利處理個人資料,特別是以下權利:
11.1.1 要求獲取本集團持有的任何相關個人資料的副本(同時參照第13條)
11.1.2 要求更正任何不準確或不完整的個人資料(同時參照第8條)
11.1.3 在特定情況下反對或要求消除資料或限制處理資料
11.1.4 倘技術上可行(即資料可攜性方面的權利),要求獲得其向本集團提供的個人資料之副本,並將個人資料傳輸至另一資料控制者,不受本集團阻擾,或將本集團發送的個人資料直接傳輸至另一資料控制者
11.1.5 不受僅根據自動處理的決策約束,包括資料搜集,而該等決策對資料當事人產生法律影響或其他重要影響,除非為履行合約的必要決策;獲歐盟、愛爾蘭或香港法律授權,或根據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所作出的決策
11.1.6 防止處理個人資料用於直接營銷,除非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要求,包括獲取資料資料當事人同意的要求均獲遵守。
11.2 本集團將立即向資料當事人提供關於行使任何該等權利所採取的措施之資訊,並最遲在收到資料當事人要求後一個月內提供資訊。如有多個或複雜要求,這期限可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額外延長兩個月。如預期無法在一個月內完成獲取個人資料的要求,本集團將在一個月期限到期前儘快通知資料當事人相關原因。
12.1 資料當事人可要求獲取本集團所持有的相關資訊。該要求可透過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
12.2 在收到電話諮詢時,本集團僅在驗證來電者身份後披露本集團系統上的個人資料。如無法驗證身份,本集團將要求來電者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
12.3 收到要求的資料使用者應轉發至保障資料主任:
轉交法規事務主管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43樓
12.4 資料當事人有權獲取本集團持有的相關個人資料副本及以下資訊:
12.4.1 處理用途
12.4.2 相關個人資料的類別
12.4.3 已向其披露或將向其披露個人資料的接收者
12.4.4 資料留存期或用於確定留存期的準則
12.4.5 可要求資料控制者更正或消除個人資料,或限制處理資料當事人相關的個人資料,或拒絕進行處理的權利
12.4.6 向保障資料專員提出投訴的權利
12.4.7 個人資料並非從資料當事人收集,則說明資料來源的任何相關資訊
12.4.8 存在自動決策,包括資料搜集;相關邏輯以及資料處理對資料當事人的預期後果,以及
12.4.9 如個人資料轉移至歐洲經濟區外,則必須通知資料當事人所實行的適當保護措施
12.5 本集團將免費提供個人資料副本,除非該要求明顯不成立或過分,特別是因為其重複特性,在此情況下本集團可根據行政費用收取合理費用。
12.6 如資料當事人以電子方式提出要求,除非資料當事人提出其他要求,否則資訊將以通用電子格式提供。
13.1 本集團可將本集團持有的任何個人資料轉移至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國家,前提是本集團通知了資料當事人該轉移情況、所實行保護措施以及獲取相關個人資料的副本的方式,且以下條件之一適用:
13.1.1 轉移個人資料的目的非歐洲經濟區國家確保達到資料當事人權利和自由保障的適當水平。歐盟委員會認為以下國家達到適當的個人資料保障水平:瑞士、根西島、阿根廷、馬恩島、法羅群島、澤西、安道爾、以色列、新西蘭和烏拉圭。美國在美國個人資料接收方經過私隱防護認證時可視為達到適當的保障水平。如需關於私隱防護的更多資訊,請參見美國商務部的私隱防護網站:https://www.privacyshield.gov。
13.1.2 已實行充足的保護措施,例如模型條例;約束性公司規則;獲批行為守則或獲批認證機制,以及第三國的資料控制者或資料處理者應用適當保障措施的約束力及可執行承諾,包括關於資料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措施;
13.1.3 轉移根據《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的損毀規定屬合法,包括資料當事人已給予明確同意;轉移對於履行合約而言屬必要;出於公眾利益原因;獲法律授權;為抗辯法律索償而屬必要,或保障資料當事人的重要利益;或
13.1.4 如上述保護措施或損毀規定均不適用,則轉移並非重複,僅與少數資料當事人相關,且為資料控制者的合法利益(並未被資料當事人的權利所替代)所必要的情況下可轉移至非歐洲經濟區國家。資料控制者必須向保障資料專員和資料當事人通知轉移情況以及相關的合法權利。
14 本政策的更改
本集團保留隨時更改本政策的權利。如適用,本集團將以郵件或電郵向資料使用者和/或資料當事人通知變更情況。
附表 1 資料處理活動
個人資料類型 | 資料當事人類別 | 處理類型 | 處理用途 | 轉移個人資料的接收者類別 | 留存期 |
姓名和地址等聯絡方式、稅號及銀行資料、投資資料,以及驗證身份、地址及銀行資料的文件 | 投資者(包括主管人員及機構投資者簽字人) | 獲取、審查、驗證、儲存、運行【Worldcheck、負面新聞檢查】。持續更新記錄 | 遵守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制裁機制下的法律義務,預防詐騙、賄賂、腐敗、避稅等 | 轉移代理/管理員/受託人/分發人 | 投資者不再為投資者的7年後 |
姓名、地址等聯絡方式、號碼等經驗、資格資訊僱傭歷史及任何問題 | 集團主管人員 | 獲取、審核、驗證、儲存、運行檢索、負面新聞檢查等持續更新記錄 | 遵守法律義務 | 本集團董事會及監管機構 | 公司終止7年後 |
姓名、地址、稅號 | 投資者 | 獲取、審核、驗證、儲存、提交報告、持續更新記錄 | 遵守FATCA/ CRS/稅務匯報法律 | 稅務機關 | 投資終止7年後 |
姓名、地址等聯絡方式,經驗、資格、僱傭歷史等資訊 | 集團人員/指定人士 | 獲取、審核、儲存、提交、持續更新 | 遵守UCITS機制下的UCITS監管義務 | 監管機構 | 公司終止7年後 |
姓名、地址等聯絡方式,投資資料 | 實益所有人或董事會成員 | 【實益所有權義務待說明】 | |||
姓名、地址(以及董事的其他董事身份) | 投資者和人員 | 獲取、審核、儲存、提交、持續更新 | 遵守公司/ICAV/投資委託法項下的法律義務 | 公司註冊辦公室 | 公司終止7年後 |
姓名、地址等聯絡方式、稅號地址 | 人員 | 獲取、審核、儲存、提交、持續更新 | 為協助支付費用和支出以及相關的稅務和社會福利費用 | 銀行、存托機構 | 公司終止7年後 |
姓名、地址、銀行資料 | 投資者 | 獲取、審核、儲存、提交、持續更新 | 為協助支付分配費用(分紅和贖回金) | 銀行、存托機構 | 投資終止7年後 |
姓名、工作地址及聯絡方式 | 對手合約 | 獲取、審核、儲存、提交、持續更新 | 相關協議的設施經營方/按照相關協議與對手進行的交易等/交易 | 投資管理人、管理受託人 | 投資終止7年後 |
文義如有歧異,以英文本為準。